公告日期:109年12月3日至同年月7日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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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 職缺 |
經建行政職系科員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資格 條件 |
1、現任本局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第3序列(技佐、助理員)人員。 2、符合徵才職務任用資格者。 3、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 |
遴員方式 |
符合前揭資格條件者,由本局依所繳證明文件評定資績分數後提請甄審委員會審議。 |
繳交資料 |
1、資料及證明文件:
2、另請符合本案資格人員將陞任意願表併同繳回,以為辦理陞遷作業依據;逾期未繳回者,視同無意願。 3、上述資料請依序裝訂,並於公告截止日下午5點整前送至本局人事室(承辦人:簡湘凌,分機29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