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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優質服務,農在新北市

重要公告

    •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反貪腐章」議題重點及整體利益說明

      行政院於112年3月16日公布「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第一階段談判內容,首次將「反貪腐」納入談判議題,其章節內容計有「雙方就打擊及預防貪腐所採取之措施」、「鼓勵舉報可疑貪腐事件,保護舉報者」、「促進公務員廉政措施」、「促進私部門、勞工組織及社會之參與」、「為預防及打擊貪腐及賄賂所採取或維持措施之適用及執行」等5大要點,相關背景議題說明及後續動態可至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官網專區查詢。
    • 生態服務給付公告

      一、說明 為保全淺山及平原具關鍵地位之森林、農田、濕地等重要生態系,鼓勵民眾採取對瀕危物種族群及重要棲地保護有利的作為,以維護生物多樣性,建構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12月22日召開記者會公布「瀕危物種及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推動方案」並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該給付為「生態薪水」之概念,給配合制度的友善生產者與在地居民,作為代全民良善管理土地,維護重要公益價值的報酬。 生態服務給付方案概分兩部分,「瀕危物種生態服務給付」目前僅開放石虎、草鴞、水雉及水獺等4個物種所在地民眾進行申請,此部分暫無將新北市劃入;「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則包含水田、水梯田等重要棲地型態,水梯田部分,新北市雙溪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貢寮區及萬里區的民眾皆可申請,金山區、貢寮區則是針對水田經營者,如有於這兩種型態的地方進行棲地維護工作,如終年蓄水且不使用除草劑等,並符合農藥安全檢出者,可領取獎勵金,說明如下: 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棲地維護、棲地營造與棲地成效給付層層疊加。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於新北市之對象為水梯田、水田,單一土地面積皆需達0.1公頃以上,依不同棲地樣態及保育標的分別訂出維護管理規範及給付基準。農友以友善方式進行農地管理、配合強化棲地營造,具體達成植物或動物保育成效,即可以疊加方式領取棲地維護、棲地營造與棲地成效給付獎勵。 1. 棲地維護:「水梯田」若能維持終年蓄(湛)水狀態,且不使用除草劑、毒鼠藥、獸鋏、毒餌、非友善的防治網,並符合農藥安全檢出規範條件,每公頃土地最高可核發3萬元;「水田」維護條件與水梯田相同,差異在於維持蓄(湛)水狀態為休耕期間而非全年,符合者每公頃土地最高可核發2萬元。 2. 棲地營造部分,依不同棲地型態,農友落實「生產地景保全」以及「自然資源活用」2類別相關工作,前者例如草生田埂、生態溝、田埂加寬等棲地改善,後者例如進行棲地動植物生態觀察紀錄等,每類別最高各可加發1萬元營造獎勵金。 3. 棲地成效部分,農友配合棲地營造執行生態觀察紀錄,經專業鑑識於農地上發現3種國家易危等級以上之瀕危植物,或是3種以上保育類野生動物,每案最高加發1萬元成效獎勵金,同時滿足動、植物保育成效者,可累加申請至高2萬元。 二、申請資格 (一) 實際耕作農民(包含農地之地主、承租人、他項權利人等)。 (二) 農業、社會企業機構。 (三)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業團體、農場、畜牧場。 (四)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 三、申請期間 (一)棲地維護之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棲地營造給付: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棲地成效給付: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止。 *生態服務獎勵金申請案須時審查及觀察棲地狀況,例如生態觀察記錄至少需4個月時間,故請申請人把握申請時間,未及於本年度完成相關程序者,則無法領取本年度獎勵金。 四、申請區域 (一)水田:金山區、貢寮區 (二)水梯田: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三芝區、石門區
    • 檔案應用申請相關規定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 新北災訊E點通

      連結網站:新北災訊E點通
    • 新北市全民國防手冊

      附件下載 新北市全民國防手冊-新北市
    •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林產類)申請文件

      附件下載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林產類)申請文件
    • 全民國防手冊(範本)_111年4月版

      附件下載 全民國防手冊(範本)_11104 全民國防手冊(範本)-醫療急救補充資料
    • 新北市111年度造林種苗無償配撥申請

      一、受理期間:自111年8月5日起至111年10月25日止。   配撥期間:預計112年2月-4月配撥。    *配撥期間結束後,倘經洽詢本局仍有賸餘之苗木種類及數量,可直接向本局遞案申請,不受上開期間限制。 二、民眾檢附下列申請資料向造林所在地區公所受理: (一)造林種苗無償配撥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現況照片3張(申請造林1筆土地以上,每筆土地各3張)。 (四)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1.土地全部持有人:需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同意機關代為查調)。 2.土地部分持有人: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3.非土地所有權人: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影本(如為共同承租,需另外取得共同承租人同意書)。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局主要提供配撥之造林樹種如下,苗木高度約40公分至60公分,惟實際配撥之樹種及數量,以本局核定為準:楓香、青楓、山櫻花、杜英、台灣欒樹、台灣櫸、光臘樹、烏心石、肖楠、羅漢松、樟樹、茄冬、相思樹。 (二)苗木配撥數量以每公頃可供種植面積1,500株之比例計算,同一土地申請免費供應種苗,原則以一次為限。個案申請數量超過1,000株者,需辦理現場勘查以確認種植空間是否充裕。 (三)造林苗木以向公所申請者優先配撥,以申請資料正確完整及受理時間為配撥苗木先後順序,配完為止。 (四)苗木栽植後,須填具栽植報告表並檢附每筆造林地栽植前、中、後(同一角度,並附日期)照片備查。 (五)本造林苗木配撥目的以林業經營及水土保持為主,倘為社區、機關、學校、里辦公處及公司行號等環境綠美化所需,請另洽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薛月枝小姐,0229550808#309)。 四、造林之維護管理: (一)申請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提高造林成活率。未於限期內提領種苗者,視為放棄。 (二)申請人受領苗木後應善加撫育管理,避免使用化學肥料及除草劑,以提高成活率。 (三)造林區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臨接地帶,請保留2-3公尺緩衝帶,以避免影響鄰地耕作。 五、苗木後續追蹤: (一)申請苗木之案件由本局編號列管,申請人需接受本局不定期派員勘查、追蹤輔導後續造林狀況。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將不再受理違規之申請人及該筆地號土地之苗木申請,並依照苗圃育苗成本或市價追回種苗代金: 1.已接受其他機關無償配撥種苗而無充分理由再受配。 2.將配撥種苗轉售圖利或無正當理由不造林。 3.任由造林地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林木。   單位:林務科   承辦人:唐順元  電話:02-29603456#3124
    • 新北市農業發展基金-各年度決算資料

      附件下載 新北市農業發展基金110年度決算 新北市農業發展基金109年度決算 新北市農業發展基金108年度決算 新北市農業發展基金107年度決算 新北市農業發展基金106年度決算 附件下載 新北市農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決算 新北市農業發展基金104年度決算 新北市農業發展基金103年度決算 新北市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