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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服務,農在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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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飼料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管理辦法及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欲於飼養場所(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自製飼料,供給自有家畜、家禽食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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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北市政府農業產銷推展工作補助要點,鼓勵辦理農業(包含農、林、漁、牧等產業)產銷之推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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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地區之受災農漁民,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具合法有效租賃關係或接受委託經營等方式取得合法經營權(需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自然人為限,且農作物受災損失率達20%以上,於農委會公告本市為低利貸款區日起10天內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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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受災每戶達0.05公頃以上,魚塭流失、埋沒面積受災以每戶達0.05公頃以上,塭堤崩塌以達6立公尺以上,依災害防救法等向各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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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發展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作業須知申辦免徵營業稅燃料油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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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農耕用機器設備(包括整地、插植、施肥、灌溉、排水、收穫、乾燥及其他供農耕用之機器)及農地搬運車(須合於農委會規定之規格範圍8),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修正等規定,向各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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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第2條,飼養家畜、家禽、污染防治設施、雞蛋洗選、分級包裝或集乳站機械之用電,並經該管直轄市核發證明文件者,得檢具應備之證明文件,向公用售電業申辦電費減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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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申請本市土地作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且土地位置與其所經營之農地(或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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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 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且農作物受災損失率達20%以上,應於農委會公告本市救助地區日起10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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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人或地主於民國83至92年這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民國83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申請人於每年1月份及8月份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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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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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農場登記規則者,應向農場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農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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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凡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均應申領販運商許可證並於為營業行為時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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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箭竹筍係「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開放「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範圍內採摘箭竹筍,凡符合下述資格的民眾,可於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向新北市淡水、三芝、石門、金山、萬里等5個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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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申請為了維護本市內國土保安,厚植森林資源,於本市山坡地之超限利用地、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等生態敏感區域以及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及沙丘散在地、水源地帶、水庫集水區、海岸地帶及河川兩岸、火災跡地、水災沖蝕地,須加強造林,以因應「京都議定書」規劃控制CO2的排放量及APEC決議,配合應負擔增加造林面積為11,550公頃,及2015年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屆締約國大會巴黎協議,透過造林減緩全球暖化。市民朋友可以位於本市私有或承租之公私有土地向本府申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99年7月15日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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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所有人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或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須向各區公所申請森林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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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境內共有4個自然保留區,挖子尾自然保留區位於八里區、插天山自然保留區位於烏來與三峽、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區位於淡水區竹圍、坪林台灣油杉自然保留區位於坪林,故本市限制發展地區是否位於「自然保留區」須查詢區位有淡水區、八里區、坪林區、烏來區、三峽區。又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7月25日林保字第1061661840號函,三峽區涉及自然保留區之土地,僅有插角段熊空小段及東眼段東眼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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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林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公有林承租人,欲伐採竹木時,應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申請林產物伐採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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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劃定為保安林之土地欲申請保安林解除,需經林務局依森林法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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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年滿50歲,且為本市各農漁會正會員或實際從事農業之農保被保險人,2年可參加1次免費健康檢查,依排定時程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