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

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
 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
 

申請時間 : 受理申請16天內完成 (不含補正天數)。

1 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2 區公所初審
  3 會勘
  4 農業局複審
  5 領證
 

直接供飼養家畜、家禽所需之用電,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發畜牧場登記證者。

一、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申請書1份。
二、畜牧場登記證正本(可使用掃描檔)及正反面影本各1份。
三、建築使用執照(可由本局代為查調)或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函1份。
四、畜牧場或飼養場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五、台灣電力公司當年度用電繳費證明或收據影本1份(用電地號須與畜牧場登記證、建築使用執照或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函相符)
六、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設備明細清單2份(須由水電行負責人簽章,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另附甲、乙、丙級水電或電機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並簽章證明)。
七、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設備使用來源出廠證明2份。
八、代辦授權書1份(委託代辦者須檢附)。

 

表單下載

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至公所辦理(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

免費。

1.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至農業局農牧科領取。
2.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參考法令

1.農業發展條例。
2.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

聯絡資訊

承辦人:胡先生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