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間 : 受理申請12天內完成 (不含補正天數)。
一、申請:申請人擁有農耕用機器設備(包括整地、插植、施肥、灌溉、排水、收穫、乾燥及其他供農耕用之機器)及農地搬運車(須合於農業部規定之規格範圍8),須申請使用證明,但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同一申請人所有之二種以上農機共用一部引擎,僅得選擇其中一種農機申請農業機械使用。
(二)已登記使用之農機引擎,不得再作為其他農機使用之引擎辦理登記。
二、補發:農業機械使用證遺失或毀損者可申請補發
三、換發:申請人應於農業機械使用證將屆滿規定使用期限前且該農機仍在
一、首次申請或補發:
1.農業機械使用證登記表3份。
2.農機來源證明或里長証明書1份。
3.農機使用地點證明文件1份(農機使用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不同須檢附)。
4.固定資產清冊1份(申請人以農民團體、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出申請須檢附)。
5.代辦授權書1份(委託代辦者須檢附)。
二、換發
1.農機使用證換證申請表1份。
2.原申領之農機使用證正本1份。
3.代辦授權書1份(委託代辦者須檢附)。
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各區公所位置請見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
免費。
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至區公所自行領取
1.農業發展條例。
2.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承辦人:各區公所
各區公所聯絡方式:請見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