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間 : 受理申請38天內完成 (不含補正天數)。
一、申請人具農民身份,並於災害停止後立即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之受災農田、魚塭應合於以下條件之一:
(一)農田受災,以每戶達0.05公頃以上。
(二)魚塭流失、埋沒面積受災以每戶達0.05公頃以上,塭堤崩塌以達6立公尺以上。
一、農業天然災害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救濟申請表1份。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有效期限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1份。
三、身分證正本、農漁會存款簿及印章1枚。
四、養殖漁業登記證1份。
五、當季水產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表1份。
六、合法證明文件1份(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規定必須申請土地及設施容許使用者應檢附)。
七、代辦授權書1份(委託代辦者須檢附)。
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至受災耕作地所在之區公所辦理。*註:各區公所位置(https://goo.gl/LaoISN)
免費
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至區公所自行領取
1.災害防救法。
2.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3.新北市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
4.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
5.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要點。
承辦人: 各區公所
連絡電話:各區公所聯絡方式(https://goo.gl/LaoI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