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間 : 受理申請9天內完成 (不含補正天數)。
申請登記證:申請人是已登記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以混合機,欲於飼養場所(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自製飼料,供給自有家畜、家禽食用者。
變更登記:申請人之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登記事項有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所變更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飼料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申請文件
一、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登記申請書1份。
二、畜牧場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畜牧場登記證資料影本1份(可由本局代為查調)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1份。
四、代辦授權書1份(委託代辦者須檢附)。
變更登記:
一、飼料販賣業登記證變更登記申請書1分份。
二、變更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有變更公司登記者需附)。
三、負責人變更另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有變更負責人者需附)
四、飼料販賣登記證正本。
申請書規費新台幣400元整(審查合格後郵寄繳款書通知繳費)。
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1.飼料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2.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管理辦法。
3.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承辦人:郭星宏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