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間 : 受理申請38天內完成 (不含補正天數)。
申請人造林面積達0.1公頃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是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二、是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三、是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四、是森林所有人(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
五、是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一、獎勵輔導造林申請書1份。。
二、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1份(可由本局代為查調) 。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申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土地現況照片3張。
五、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1份(租約內容未載明用途者,應檢附出租機關同意造林之文件)。(國(公)有裸露地者或國(公)有租地造林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採伐證明文件者)
六、「共同承租人全體之造林同意書(共同承租)」或「共同承租土地分管協議書(附共同承租人之印鑑證明正本)」1份(申請人土地非單一承租時應付)。
七、「共有人全體造林同意書(共同持有)」或「共有土地分管協議書(附共有人之印鑑證明正本)」1份。(申請人為共有土地所有人之一應檢附)
八、申請人為各區公所「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承租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代辦授權書1份(委託代辦者需檢附)。
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至土地在區公所辦理。
郵寄至土地所在區公所。 *註:各區公所位置(https://goo.gl/LaoISN)
免費。
1.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至農業局林務科領取。
2.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1.森林法。
2.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3.獎勵造林審查要點。
4.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
承辦人:各區公所
連絡電話:各區公所連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