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申請

獎勵輔導造林申請
獎勵輔導造林申請
 

申請時間 : 受理申請38天內完成 (不含補正天數)。

1 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2 區公所初審
  3 會勘
  4 本局或林業署複審
  5 本局或林業署核發苗木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一般民眾)、部落(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核定者)、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
     (如公司、協會、合作社等)、非法人團體(如祭祀公會、宗親會、原住民族團體等)。

二、申請的土地必須符合下列區位與法律規定:

1.合法用途:土地必須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
2.完整性:造林區域應完整不得分散(單筆或多筆相毗鄰土地合併計算)。
3.土地性質限制:
    (1) 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
    (2)例外情形:若土地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或經地方政府規劃之造林專區,
         則不受上述農業區限制。
    (3)特定限制:申請「木材生產林」者,不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
         類型。

三、申請面積:

1.山坡地: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0.1公頃。
2.非山坡地(平地):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0.3 公頃。
3.混合區域:若同時包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山坡地部分最小需達 0.1 公頃。四、是森林所有人(以所有
   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

四、現地有「造林需要」,如:地形劣地、廢耕地、林相更新地、災害與入侵土地、違規轉型土地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造林需要者。

一、獎勵輔導造林申請書及應附文件檢核表1份。
二、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1份(可由本局代為查調) 。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申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土地現況照片每筆土地3張。
五、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1份(租約內容未載明用途者,應檢附出租機關同意造林之文件)。公有裸露地者或公有租地造林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採伐證明文件者
六、「共同承租人全體之造林同意書(共同承租)」或「共同承租土地分管協議書(附共同承租人之印鑑證明正本)」1份(申請人土地非單一承租時應付)。
七、「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也過半數造林同意書(共同持有)」或「共有土地分管協議書(附共有人之印鑑證明正本)」1份。(申請人為共有土地所有人之一應檢附)
八、申請人為各區公所「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承租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代辦授權書1份(委託代辦者需檢附)。
十、申請免費苗木申請書及應附文件檢核表。

表單下載

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至土地在區公所辦理。
郵寄至土地所在區公所。 *註:各區公所位置(https://goo.gl/LaoISN)

免費。

1.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至農業局林務科領取。
2.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參考法令

1.森林法。
2.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3.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
4.獎勵造林檢查及抽測作業取樣規範。
5.獎勵造林註銷作業流程。

聯絡資訊

承辦人:各區公所
連絡電話:各區公所連絡電話